一、清关服务及约定
欢迎参加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中东欧博览会”)。承办单位指定了物流服务商, 提供中国境内运输服务,包括收集处理相关文件、展品清关、运输、仓储和现场服务等。
为保证展会顺利举办,请参展商依照本货物物流指南的有关 约定做出安排,在展品发出前提交展品清单和通关所需文件。
二、时间表
三、展览品审批和准入
四、操作指南
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一切以一般 贸易进口的货物都征收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税金。
展会期间销售的展览品,需要在销售前,按照海关相关规定 统一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税金。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在 销售前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展品 CIF 宁波,货物到达宁波口岸后,中国境内的运输、物 流、储藏等费用由组委会承担。空运/海运/铁路最终目的地:宁波。 请注意:如到货时间晚于 4 月 25 日,存在展品不能按时完成清关的风险。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中东欧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展会收货人信息将在产品清单和相应的资质文件通过预审后提供给展商。
货物到达后,海关将会对每一种货物取样检验。
中国对木质包装要求须知:
a.中国政府要求,所有含木质包装的入境货物(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 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 垫木、枕木、衬木等),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
b.为保证所有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输出国经过热处理(HT)或溴甲烷(MB)熏蒸,所有木质包装上必须加施政府植物 检疫机构批准的 IPPC 专用标识,如下所示:
为确保顺利清关,请参展商准备熏蒸声明。声明请用带公司抬头的信纸打印。空运货的证明应附在正本空运总单后;海运货的声明可附在正本海运提单后或用快递的形式寄往运输服务商。
所有入境货物的木质外包装若无有效的熏蒸标识,或未按上述规定操作,货物将被中国海关就地销毁,或不予清关并强制回运。如入境货物使用非木质包装,寄货人必须提供有效证明书/声明书。有关证明书/声明书正本必须加盖货物所有人的公司公章并与正本空运提单或海运提单一并递交或快递至运输服务商。
五.物流联系方式
联系人:Ms.Doris LIN
邮箱:transporter@cceecexpo.org
电话:86-13958220178
六.各类展品清关所需文件
注意:中国海关对参加此次展会以暂时进出境方式申报出入境的展品保留增补清关法定文件的权利,请展商予以配合。
附件:
1. 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2. 第四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
3. 第四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
4.第四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际展品清单(模板)
5.无木质包装声明模板
6.熏蒸声明模板
7.唛头